理事長的話 

       我是台灣盲人總會第廿一屆現任理事長蔡水森。台灣盲人總會成立於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台灣盲人總會建會七十週年了。七十年是個漫長也值得感恩的歲月。而身為全台灣盲人界最長最完整的全國第一大會,肩負著台灣五萬多名盲胞的福利任務與責任要執行。感謝這麼多年來支持協助我們的社會善心人士。盲人總會不認識您,但您對全台灣盲人的愛心令我們感動。再次謝謝您,台灣盲人總會會繼續往前走。您的愛心是我們前進的微光。謝謝您們。

理事長   蔡水森

社團法人台灣盲人福利協進會全國總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盲人福利協進會全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爭取盲人福利問題,中途失明者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服務照顧視障老人生活及安養,並發動社會力量興辦盲人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盲人福利之計劃、宣傳、組訓、建議等事項。
二、關於盲人福利事業之倡導與興辦。
三、關於協助並受委託辦理盲人福利人力之訓練及介紹事項。
四、辦理中途失明視障者生活及職業重建、就業輔導等工作。
五、辦理視障老人生活照顧服務及安養等工作。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
一、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人一律為三人以行使權利。
二、本會得聘請熱心盲人福利事業之人士為贊助會員,並聘請熱心盲人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為名譽團體會員或贊助會員。
三、每一縣市一個代表盲人協會(舊行政區除外)。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名譽團體會員、贊助會員無此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代表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均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會得提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派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構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四個月一次,監事會議每六個月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六、000元正,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甲、團體會員新台幣一、五00元正。
乙、名譽團體會員新台幣三、000元正。
丙、贊助會員新台幣三、000元正。
三、事業會。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訂定及變更經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准予備查之年、月、日、及文號函。
文號如下:
(1)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2)民國五十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
(3)民國六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正。
(4)民國六十七年五月十四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修正。
(5)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地第四次修正。
(6)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五次修正。
(7)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第十四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第六次修正。
社會處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社二字第24483號函准予備查。
(8)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十七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
內政部民國99年1月25日台內社字第0990012282號函准予備查。
(9)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十七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正。
內政部民國99年3月15日台內社字第0990026728號函准予備查。
(10)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
內政部民國99年5月26日台內社字第0990109816號函准予備查。
(11)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
內政部民國103年5月5日台內團字第1030149015號函准予備查。
(12)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九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
內政部民國106年8月24日台內團字第1060061834號函准予備查。
(13)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
內政部民國110年5月6日台內團字第1100024589號函准予備查。